3、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
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接受送礼的。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申请
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时效从中断起时,仲裁时效期间生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间继续计算。
劳动工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告知申请人。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10日内提交答辩书,收到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辨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不提交答辨书,不受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3、审理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不到场,到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拒不到场,视为缺席裁决。
劳动争议案件需要45天内结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4、执行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条件:其一是争议案件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二是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