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二)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生支付令。
三、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主体不同 组成人员是单数,是带有司法性质的行政执行机关,它不是一般的民间组织,也区别于司法结构、群众自治性组织和行政机构。
2、解决对象不同 解决劳动争议;
3、管辖不同 实行的是法定管辖;
4、与诉讼关系不同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实行一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终局裁决,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得向上一级促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
2、合议原则 (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强制的原则 (只要一方申请,仲裁委员会即可受理,在仲裁庭对争议调解不成的,无须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可直接行使裁决权;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依法成立,通过仲裁方式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独立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权。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的;(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3)具有法律知只、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4)律师执业满3年的劳动仲争议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