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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节约能源法

2013-4-11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节约能源法

  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

  是指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产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二、新建建筑节能

  1、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

  2、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1)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的节能义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单位审查机构节能义务

  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的节能义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4)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三、既有建筑节能

  国家机办公建筑为主的公共建筑节能改告,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案,经论证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单位不得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

  四、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计单位、工程监理等服务行业(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按节能强制要求,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其他不符合要求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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