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债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如两个相互订有合同的企业合并,则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
5)债因免除而消灭
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债务人的债务一经债权人解除,债的关系自行解除。
6)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所以,凡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出版合同的约稿人等死亡时,其所签订的合同也随之终止。
二、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四大基本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作者的署名权即是人身权,获得稿费权的权利即是财产权。)
2)专有性;(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可侵犯。)
3)地域性;
4)时间性。(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限)
(二)著作权(版权)
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1、注意判别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2)著作权的内容;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注解:保护对象是作品,即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工程建设领域常见除文学作品外、还有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
2、著作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包括: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2) 财产权包括:1)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3)转让权;4)获得报酬权.
3、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违法使用专有权的行为。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损害公共利益或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行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专利权
1、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受让人。(注意判别)
注解:
1)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质性特别创造性贡献的人)
2)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职务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订有合同的,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