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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民法(四)

2013-3-25  来自于:课评集

  (一)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二)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44掌握债权、知识产权

  财产权体系包括三个部分,即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体财产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体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

  财产权体系包括有体、无体和其他财产权制度。

  一、债权

  (1)债的概念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债务人。

  (2)债的发生根据(引起发生的法律事实)

  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注解:

  1)合同

  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致人损害之债”。

  3)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5)债的其他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除前述几种外,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也是债的发生根据。

  (3)债的消灭

  债因以下事实而消灭:

  包括:履行、抵销、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注解:

  1)债因履行而消灭

  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

  2)债因抵消而消灭

  抵消,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其债务而同时消灭。用抵消方法消灭债务应符合下列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3)债因提存而消灭,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者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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