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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辅导资料:货物不正常运输及其处理(二)

2013-3-6  来自于:课评集

  (一)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一份航空货运单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变更内容: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货物运回始发站。

  (二)非自愿变更及其处理

  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办法。

  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还全部运费。2.变更目的站,退还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还全部运费。4.如改用其它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三、货物索赔

  (二)赔偿

  1.货物索赔的含义

  货物索赔是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承运人在货物运输组织的全过程中,所造成的货物毁灭、破损、遗失、变质、污染、延误、短缺等,向承运人提出赔偿的要求。

  2.索赔的地点和时限

  (1)索赔的地点

  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或损失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可以书面的形式向承运人(第一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当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

  (2)赔偿的时限

  货物损坏(包括短缺)属于明显可见的赔偿要求,应从发现时起立即提出并最迟延至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提出。

  3.索赔人

  (1)货运单上列明的托运人或收货人(这里的托运人、收货人是指主货运单上填写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对于分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他代理应向主运单上填写的集运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索赔);

  (2)持有货运单上托运人或收货人签署的权益转让书的人员(如果收货人在到达站已将货物提取,则托运人将无权索赔。如托运人要求索赔的话,应该有收货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

  (3)承保货物的保险公司;

  (4)受索赔人之托的律师;

  (5)有关的其他单位。

  4.赔偿规定

  (1)如果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千克20美元;如果货物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并支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除非经承运人证明货物的声明金额高于其实际价值,否则,承运人应在声明价值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经承运人证明托运人的声明价值高于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内损货物的责任

  ——货物的内损指货物的外包装完好,但货物本身破损了。对于此类货物的破损,如无确实的证据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外包装破损或有盗窃痕迹,则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用以决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件或者件数的总重量。

  ——如货物的一部分或者货物中任何物件发生遗失、损坏或者延误,以致影响同一份货运单所列的另一包装件或者其他包装件的价值时,在确定责任限额时,另一包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