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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学习资料:账簿凭证管理

2013-3-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账簿凭证管理

  (一)账簿管理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1. 账簿的设置要求(掌握)

  (1)一般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自发生扣缴义务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缴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为会计账簿。

  纳税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有关的明细账等其他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税控装置。

  2. 账簿的使用要求

  账簿、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等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至少保存10年,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销毁。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造销毁清册,报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在其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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