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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财政税收学习资料: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2013-3-3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财政税收辅导: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及使用

  1. 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2.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要求

  (1)要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正本,悬挂于生产经营场所明显处。

  (2)要遵守使用规定。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3)办理涉税事宜要持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要定期验换。一年一验证,三年一换证。

  (5)遗失要声明作废。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四)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熟悉)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2000~10000元;

  不办理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2000~10000,10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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