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辅导:税务登记的范围及种类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熟悉)
1. 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部门批准核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户。
2.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性团体。
3.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4. 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如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除上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外,其他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者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可不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只登记不发证。
(二)税务登记的种类(掌握)
包括: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 设立税务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法成立或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了解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务登记表的内容。
(3)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