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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民航运输学习资料:贵重货物概述(二)

2013-2-24  来自于:课评集

  (2)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的名称和操作要求在“Handling Information”栏内注明;

  ——参阅TACT-Rules7.3中的国家规定。

  5.订舱

  (1)优先使用直达航班;

  (2)收运贵重货物前,必须订妥全程舱位,并符合有关承运人的运输条件;

  (3)如需变更续运承运人,必须得到新承运人的许可;

  (4)贵重货物如需特别安全措施,应在电文中特别注明。如有关航站需采取特别安全措施,例如警卫,由此产生的费用,应有托运人负担,如托运人拒付,航空公司则不予收运;

  (5)托运人应预先将货物的航班安排情况通知收货人。

  6.仓储

  (1)贵重货物应存放在贵重货物仓库内,并随时记录出、入库情况。货物交接时必须有书面凭证并双方签字;

  (2)保证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都设有贵重货物仓库;

  (3)总重量在45千克以下,单件体积不超过453020立方厘米的贵重货物,应放在机长指定的位置,有保险箱的尽量放在保险箱内,超过上述体积和重量的,应放在有金属门的集装箱内或飞机散舱内。

  7.运输

  (1)运输贵重货物,尽量缩短货物在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时间,避开周末或节假日交运;

  (2)贵重货物在装机或装集装箱过程中,至少应有3人在场,其中1人必须是承运人的代表;

  (3)装在集装箱内的贵重货物,装机站负责监护装机至飞机舱门关闭。航班离港后,装机站应立即用电话或电报通知卸机站,并做详细记录。卸机站接到通知,应安排专人监督卸机直至货物入库;

  (4)中转站接收中转的贵重货物,应进行复重。发现包装破损或封志有异,应停止运输,征求始发站的处理意见:

  (5)贵重货物不得使用地面运输;

  (6)如果发现贵重货物有破损、丢失或短少等迹象,应立即停止运输,填写《货物不正常运输记录》,并通知有关部门;

  (7)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仔细检查货物包装,如有异议时,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必要时重新称重,并详细填写运输事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