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民航运输学习资料:客票变更
客票变更是指旅客购妥定期客票后,要求改变航班、日期和舱位等级。客票变更分自愿变更和非自愿变更两种。自愿变更是由于旅客原因要求变更;非自愿变更是由于承运人原因而需要变更。
(一)一般规定
1.要求变更的客票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
2.要求变更的客票不得违反票价限制条件。
3.变更航程和乘机人均按退票处理,重新购票。
4.自愿变更舱位等级按非自愿退票处理,重新开票,票价差额多退少补。非自愿变更舱位等级按下列规定办理:
(1)非自愿提高座位等级,不需重新购票,票价差额不补;
(2)非自愿降低座位等级,应重新开票,票价差额退还旅客。
5.变更承运人按客票签转有关规定办理。
6.客票变更后,客票的有效期仍按原客票出票日期或开始旅行日期计算。
(二)客票签转
旅客或航空公司要求改变客票的乘机联上指定的承运人所需办理的手续,称为客票签转。
客票的乘机联上所指定的承运人是不允许任意签转的,只能在约定的条件下或经同意签转后才能变换原指定承运人。因此,在转运旅客或换开客票时,如欲变更乘机联上指定的承运人,除在约定的条件下外,必须取得签转许可。任意变换乘机联上的指定承运人,很可能在乘运后航空公司之间票证结算会产生麻烦,因为出票承运人可不予以承认而拒付票款。
1.下列承运人在不需办理签转的情况下,有权使用该客票进行运输或将客票换开、签转给其他承运人。
(1)出票承运人(ISSUING CARRIER):填开客票,并在“出票日期和地点”栏内盖本公司业务用章的航空公司,称为出票承运人。
A.一家航空公司使用本航空公司和另一家航空公司的客票,并在该客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栏内盖有本公司业务用章的航空公司,应被认为是出票承运人。
B.根据预付票款通知(PTA)填开的客票,发售预付款付款通知(PTA)的航空公司被认为是出票承运人。
(2)第一续程承运人(FIRST ONWARD CARRIER):在未使用的乘机联上列明的航程中,自航程开始改变承运人的地点起,第一续程航段指定的承运人称为第一续程承运人。
A.在续后航程中有任何一个或几个航段的承运人是出票承运人时,必须取得出票承运人同意后才能签转。
B.未使用的乘机联,在航程开始时变更承运人的地点起的第一续程航段,没有指定续程承运人,则任何航空公司都可以改变承运人,但应遵守上述A的规定。
(3)原出票承运人(ORIGINAL ISSUING CARRIER):在客票的“原出票承运人”栏内列明的航空公司,称为原出票承运人。
(4)航空公司之间互相填开的客票在合作经营航线上使用的合作方承运人。
(5)互免签转的航空公司之间承运的另一方承运人。
2.签转限制条件
签转时,应按乘机联的“签转”栏或“票价计算”上列明的限制条件办理。如乘机联上填写“不得签转”或“某某承运人承运有效”,则在任何情况下(除出票承运人外)不可签转给其他承运人;如乘机联上填写“出票承运人有权签转”,则签转时必须经出票承运人同意,其他承运人均不可签转。
(三)旅客非自愿变更
1.由于承运人下列原因之一的,按非自愿变更处理
(1)取消旅客已订妥座位的航班;
(2)取消的航班约定的经停地点中含有旅客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班期时刻飞行
(4)造成旅客已订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
(5)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6)未能提供事先已订妥的座位。
2.因航班不正常对旅客的旅行安排
承运人应充分考虑旅客的合理要求并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安排旅客乘坐有可利用座位的承运人的后续航班;
(2)征得旅客及有关承运人的同意后,办理客票签转手续;
(3)改变原客票列明的航程,承运人或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将旅客运达目的地或中途分程
地点,票款、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四)旅客自愿变更
旅客自愿变更舱位等级。
承运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应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和时间允许的条件下予以办理,票款的差额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