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民航运输学习资料:旅客乘机的有关规定
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时须持有效的身份证件,旅客购票和乘机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则应携带好学生证或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临时身份证明等。如果旅客身份证遗失而要乘坐飞机,可以在出行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临时身份证明,须贴有本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派出所章。
一般规定
1.旅客应当在航空公司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2.如旅客未能按时到达航空公司的乘机登记处或登机门,或未能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及运输凭证,或未能做好旅行准备,航空公司为不延误航班可取消旅客已订妥的座位。对旅客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
3航空公司开始办理航班乘机手续的时间一般不迟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离站时间前90分钟,截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为航班离站时间前30分钟(有的航班公司定位60分钟或45分钟等)
4航空公司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乘机登记处,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的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5.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载运限制——拒绝运输
承运人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对一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决定对任何旅客拒绝运输。
(1)为了保证安全;
(2)为了遵守我国的法律、政府规定和命令;
(3)旅客的行为、精神或健康状况需要承运人给予特殊照顾,或对其他旅客会造成不舒适或反感,或者对其本人、其他旅客或财物可能造成任何危害及危险;
(4)旅客不遵守承运人的规定,或不听从承运人的安排和劝导;
(5)有特殊恶臭、外形怪异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对其他旅客造成不良影响者; (6)患有传染疾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