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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主体

2012-12-21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辅导:民事主体

  考试内容:公民(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法人的概念、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联营

  (一)公民(自然人)

  1.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这一自然状态而作为民事主体的人。

  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2.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和资格。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如果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4.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承担监护职责的人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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