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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即所说的再审程序,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行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再审程序的提起包括三类: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即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权应当决定对案件进行再审;基于当事人诉权的再审,即当事人提起的再审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79条所列举的14种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的规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审理;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例32-11:(2009年)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D )。

  A.审判监督程序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B.若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可判决停止执行

  C.法院院长有权提起再审程序

  D.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7.督促程序

  (1)督促程序概念、性质、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性质。由于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并不经过审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所以,它属于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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