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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审判监督程序(二)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例32-12:(200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

  A. 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的特别程序

  B. 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房产的案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

  C. 支付令的送达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D. 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异议无效)

  适用范围。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4个)。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的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

  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对等给付义务。

  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支付令的送达应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法定送达方式。如果债务人不在我困境内,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3)支付令的申请与审查

  债权人依督促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应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收据等。

  支付令的申请应当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否则,应以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