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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考点: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2012-10-13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经济基础考点:第一审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起诉、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

  (1)起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纠纷,请求法院来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提起诉讼的人为原告,被提起诉讼、经法院通知应诉的人为被告。

  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四个):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

  (2)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 7 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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