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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初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民事主体(二)

2012-12-21  来自于:课评集

  5.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6.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7.个人合伙

  (二)法人

  1.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企业法人

  (1)成立

  (2)变更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终止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原因。

  3.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联营

  (1)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