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体检和考察
对签订《沙坪坝区教育事业单位与拟聘人员工作备忘录》的拟聘人员,由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规定,并结合教育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承担。招聘单位和受检人对体检结论有疑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合格者,由沙坪坝区人力社保局对其政治思想素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修养、日常学习情况、身份状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进行考察,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因考生体检、考察放弃资格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不予递补。
(四)公示
经政审考核合格的拟聘人员,在沙坪坝区“红岩人事人才网”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五)聘用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的合格人员,按有关程序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转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渝人发〔2006〕68号)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完善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相应福利待遇。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期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聘用资格。
1.在2013年7月31日前未取得毕业证书的;
2.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3.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人员;
4.在2014年6月30日前未取得相应阶段教师资格证书的;
5.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招聘单位服务6年以上,未满服务期的,取消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六、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要严肃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或聘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七、本简章由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沙坪坝区教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