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体检
体检人选按拟招聘岗位人数根据初试及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等额确定,体检由学院统一组织。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要求,结合本行业需求执行。
体检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若招聘单位或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的,根据应聘该岗位人员初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地点及要求在学校网站通知。
七、考察
学院对拟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修养、能力素质、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组织考察,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复审。
考察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时,根据应聘该岗位人员初试、面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八、公示
对考核、体检、政审等均合格的拟聘人员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九、聘用审批及待遇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用人员,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市教委审核,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渝人发〔2006〕68号)的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相关待遇按重庆市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试用期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
十、纪律要求
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执行招聘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若违规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十一、特别提醒
本次招聘工作的资格初审、复审、初试、面试、体检、考察工作将在2013年3月到2013年5月完成,请各位应聘人员根据招聘的安排及时浏览我院的网站,无特殊原因不再电话通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审核、考核延误,由本人负责。如有时间变动以我院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本简章由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