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1、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依法可以自行招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委托招标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同时,《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招标代理
(1)性质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因此应当遵守《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5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该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2)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3)资质与业务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暂定级。
甲级不受限制,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4)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