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1、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2、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