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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012-12-2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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