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不指定参考用书。
(一)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在县招聘领导小组领导下,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笔试科目为:《幼教综合知识》。满分100分。
笔试地点、时间另行通知。
报考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笔试准考证》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笔试缺考的报考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二)面试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计划招录人数与拟进入面试人数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面试人员。面试总分100分,面试设最低合格分数线,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如遇某职位招聘人数与拟进入面试人数达不到1:3的比例,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适当调整该职位招聘计划或调整该职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比例。
因计划调整或职位取消的拟进入面试人员,其面试资格同时取消,并向社会公告。如遇某职位进入面试人员末位考生笔试成绩出现并列时,可同时参加面试。
面试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面试人员须同时持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面试准考证才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报考人员须参加完本职位类别简章规定所有科目及项目的考试。如未参加其中任何一个科目或项目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综合成绩计算方法:
招聘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 面试成绩×50%;
笔试、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综合成绩实行5天的张榜公布。无异议后进入下一环节。
七、体检
体检根据职位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到低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同一职位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末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者列为体检对象。特殊情况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体检必须在县招聘办指定的县及县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并出具体检结论。其他非指定体检机构出具的体检结论、鉴定一律不予认可。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执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主检医生认为需要做进一步检查的,由县招聘领导小组依据职责权限组织进行进一步检查。
体检结束后,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议的,在国家体检标准规定允许复检的项目内,由县招聘领导小组依据职责权限统一组织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不合格的,从进入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体检的具体时间由县招聘办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