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考点: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在国外已纳的所得税,允许从其应汇总缴纳的本国所得税款中抵扣。该方法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于居民管辖权,是目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的方法。
(1)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2)间接抵免法
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母公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抵免限额:不超过国外应税所得额按照本国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缴税额为限度。多不退,少要补!
【例1?单选题】(2004年)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的所得100万元,甲乙两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30%、20%,两国均行使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抵免法下甲国应对该笔所得征收所得税( )
【解析】抵免限额=100×30%=30万元,
国外实际已纳税额=100×20%=20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因此按实际已纳税额抵免,抵免20万元,
甲国应对这笔所得征收所得税=100×30%-20=10万元。
抵免限额的计算:
(1)分国抵免限额
分国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某一外国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2)分项抵免限额
分项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某一单项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3)综合抵免限额
综合抵免限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本国税率×(国外应税所得额/国内外应税所得额)
在综合抵免法下,纳税人可获得最大限度的抵免。
【例3?案例题】甲国居民有来源于乙国所得100万元、丙国所得40万元,甲、乙、丙三国的所得税税率分别为40%、50%、30%。
(1)在分国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 )
【解析】乙国抵免限额=100×40%=40万元,
在乙国实际已纳税额=100×50%=50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因此按抵免限额抵免,抵免40万元,
丙国抵免限额=40×40%=16万元,
在丙国实际已纳税额=40×30%=12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小于抵免限额,因此按实际已纳税额抵免,抵免12万元,
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100×40%-40 40×40%-12=4万元。
(2)在综合抵免法下,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为( )
【解析】综合抵免限额=(100 40)×40%=56万元
实际已纳税额=100×50% 40×30%=62万元,因为实际已纳税额大于抵免限额,因此按抵免限额56万元抵免
甲国应对上述所得征收所得税=100×40% 40×40%-5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