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财政税收考点: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
从经济性质看,基础设施从总体上说可以归类为混合产品,可以由政府提供,可以由市场提供,也可以采取混合提供方式。
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基础设施投资的提供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政府筹资建设,或免费提供,或收取使用费
由政府独资建设的项目主要出于三种考虑: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二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三是反垄断的需要。此外,还有一些基础设施,诸如市区道路、上下水道,过街天桥等,也适于作为纯公共产品由政府投资提供。
(2)私人出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并适当盈利,或地方主管部门筹资、定期收费补偿成本
典型的例子是地方性公路和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如“贷款修路,收费还贷”,就是这种方式。
(3)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的提供方式
对于具有一定的外部效应、盈利率较低或风险较大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与民间共同投资,混合提供的方式。如高速公路、集装箱码头及高新技术产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
(4)政府投资,法人团体经营运作
道路、港口甚至中小机场等适于采取这种提供方式。
(5)BOT投资方式(建设-经营-转让投资方式)
这种投资方式的最大特点,是鼓励和吸引私人投资者特别是外国直接投资者对发电厂(站)、高速公路、能源开发等基础建设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