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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师中级金融考点:我国的金融机构与金融制度(六)

2012-10-16  来自于:课评集

  5.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专门承办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所谓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这种交易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1986年11月,中国租赁公司经批准成为第一家持有金融营业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此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得到一定的发展,金融租赁公司在促进企业产品销售、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有益的尝试和贡献。到2009年末,我国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有12家。

  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有: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6.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的金融机构。

  2008年以来,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指导意见,推动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发展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人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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