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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疆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二)

2012-10-9  来自于:课评集

  B.论文发表(含在规定报刊上发表的论文)的时间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起至2006年10月30日止。

  (5)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工作证、单位聘书或聘任文件(国家公务员及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需提供)、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复印件须经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审核并加盖人事组织部门公章);

  (6)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评审取得的中级资格应同时附审批文件;

  (7)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

  (8)外语有效合格成绩通知单(原件)。2006年自治区会计系列职称外语合格标准执行自治区人事厅新人办发(2005)35号文件;

  (9)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免考人员范围按新人办发[2002]62号文件执行;2005年以后(含2005年)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合格标准者,其成绩在评审时无有效期的限制。

  (10)参加200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11)委托评审的材料,须附自治区职称办出具的委托函。

  四、转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但必须按规定参加高级会计师实务考试及继续教育培训。

  五、为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财政局(财务处)会计管理机构在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前,应就申报者的基本情况等在申报者单位联合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布告上应注明各地、州、市,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职称)部门、财政局(财务处)会计管理机构受理举报电话,同时还应注明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受理举报电话,(0991-2828267、2359401、2359411、2359412)。对申报者有关情况无异议的或经查实无问题的,由有关地、州、市或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大专院校,人民团体,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财政局(财务处)会计管理机构写出公示情况报告并联合用印后连同申报者的其他材料一并向自治区会计系列职改办推荐上报。对推荐公示工作不力、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的主要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将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对拟推荐的申报者应公示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学位、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工作简历、论文发表情况及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