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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2013-10-22  来自于:课评集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30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

  1、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

  A 责令停止试生产,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B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

  C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与建设项目未执行环评制度擅自开工不同,未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的是先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这时没有罚款;但逾期不办理责令停止试生产,可处5万以下的罚款。

  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应由审批权的环保部门,()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停止试生产

  C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D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先责令限期改正,此时没有罚款;逾期不改,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以下罚款。

  3、由某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经验收不合格,该部门有权()

  A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

  B责令限期改正 C责令限期补办验收

  D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处以8万元的罚款。

  答案:AD

  解析:掌握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不合格的处理与未申请验收和未同时投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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