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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三)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1Z301100~1Z301101

  1Z301100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于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5日实施。

  lZ30110l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发包

  (一)发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原则上,勘察设计任务的委托应该依据《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工程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招标的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0条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可以邀请招标外,应当公开招标。

  2.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能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2)抢险救灾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5)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三)勘查设计任务委托的模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笫13条也有更具体的规定: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承包

  1.对承包方的资质要求

  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对承包方的投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3.对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1.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由于勘察设计的特殊性,其确定中标人的依据也与施_工、材料采购等招标方式不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勘察设计任务的分包与转包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规定,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6.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也规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