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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学习资料: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三)

2013-10-9  来自于:课评集

  1Z301120~1Z301121

  1Z301120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lZ30112l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其中,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

  (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5)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6)对建设项目环境监测的建议;

  (7)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三)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和跟踪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lZ301122

  lZ301122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一、设计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二、试生产阶段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人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三、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阶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至第23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人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