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8]答:
(1)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2)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业主要求临时停工,承包商亦答应,是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业主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1个月的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3)因砂场地点变化提出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原因是:
1)承包商应对自己就招标文件的解释负责;
2)承包商应对自己报价的正确性与完备性负责;
3)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通过现场踏勘确认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质量是否合格,若承包商没有通过现场踏勘发现用砂质量问题,其相关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因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提出的工期索赔42d不合理,可以批准的延长工期为37d,原因是:
1)5月20日~5月24日出现的设备故障,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不应考虑承包商的延长工期和费用索赔要求。
2)6月8日~6月12日的特大暴雨属于双方共同的风险,应延长工期5d.
3)6月13日~6月14日的停电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为不可抗力,应延长工期2d.
因业主资金紧缺要求停工1个月而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合理的。原因是:业主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承包商停工1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1个月。
综上所述,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共计37d.
[案例9]答:
(1)可以提出索赔。业主未能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承包商停工期间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和保护施工现场所发生的费用。
(2)不可以提出工期索赔。事件2的发生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属于业主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3)本工程实际完工工期为500d(300 180 20)。由于承包商自身原因使工期延误20d,根据索赔及反索赔的成立条件,甲方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因工期延长所增加的甲方现场管理费的索赔要求。
[案例10]答:
(1)支持。因发包人未解决征用土地问题,造成承包人施工时被当地居民阻拦,以致窝工240个台班。也就是发包人未能及时交付场地,造成承包人窝工。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此,承包人向发包人追讨停、窝工费用,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2)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不是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索赔的书面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