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考试动态 > 考试报名 > 经济师 > 内蒙经济师 > 2013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的通知(四)

2013年内蒙古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的通知(四)

2013-8-30  来自于:课评集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连续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1项以上市(厅)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第十二条 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条是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10万字以上,译著5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5篇(其中2篇为核心刊物)。

  2、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地)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国家、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省级以上调研课题3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企业拥有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产品,或者企业拥有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取得相应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第1条作为必备条件: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8万字以上,译著3万字以上)1部或以第一作者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2篇(在旗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1篇发表论文)。

  2、作为主要骨干从事(3年以上)或参与(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期间,连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确定一定时期政策性的亏损指标企业除外)。

  3、主持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期间,连续3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地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前三名)作出突出贡献(以盟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证明为准)。

  4、主持小型企业或非公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连续5年为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厅)级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前五名)作出突出贡献。

  5、主持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经济项目的可行性评估及组织管理,经实践运用达到预期目标。

  6、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省(部)级专业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7、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作为骨干制订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规章制度,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8、企业拥有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政府部门评定),或拥有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付诸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100万元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起到了主要作用。

  9、作为骨干负责起草地方性法规、市(厅、地)级以上施行的相关专业的办法。

  10、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二)专业成果奖是指国家级、省部级经济或相近专业的专业成果奖。

  (三)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专业刊物是指取得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期刊。

  (五)核心刊物是指收录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揽》(北京大学出版社)、《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SD)中所列核心期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