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本章考纲要点:
(1)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2)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3)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4)掌握入海排污口设置的有关规定;
(5)掌握禁止、严格限制或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废液或废水的有关规定;
(6)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7)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12.25公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一、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注意:根据第95条规定: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是构成国家领水的组成部分,即包括一国的海湾、海峡、海港、河口湾,测算领海的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被陆地所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海域。我国的渤海、胶州湾、吴淞口、珠江口和琼州海峡等等均属于我国的内水,适用于本法。
领海:领海是邻接我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
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据领海基线24海里。
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一国的专属经济区需要国家正式宣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370.4公里)。
大陆架:为我国领海以外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为200海里。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说法正确的是( )
A.由于海洋环境保护有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所以《环境保护法》不适用于海洋
B.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有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仍然适用于海洋
C.由于《环境保护法》是环保基本法,所以凡是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必定适用《环境保护法》
D.凡在我国陆域内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不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
E.凡在我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的任何活动均不适用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法》
答案:B
解析:环保法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海域,所以A错;C也不对海环法是单行法有自己的规定;D、E不符合海环法的使用要求。
二、了解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内水、滨海湿地、海洋功能区划的含义
《海防法》第95条
1、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把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内水: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3、滨海湿地:指低潮时水深浅于六米的水域及其沿岸浸湿地带,包括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永久性水域、潮间带(或洪泛地带)和沿海低地等。
(它是海陆相互作用的重要地带,也是河流入海的重要地带。滨海湿地是鱼类、贝类等水生动物和野生动物的栖息、繁衍场所。在一定条件下,滨海湿地能够稳定沉积物,吸收、过滤污染物,同时也能控制与调节风暴潮和洪水。滨海湿地具有巨大的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价值。本法明确了滨海湿地的概念,对依法保护滨海湿地将起重要作用。)
4、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
三、了解海洋生态保护的有关规定
1、海洋生态保护的范围
第20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2、海洋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和条件(第21、22条)
第21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