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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保验收的时限

2013-8-29  来自于:课评集

  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资料:环保验收的时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2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7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8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试生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或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做出审查决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对环境保护设施或其他环境保护措施未按规定建成或落实的,不予同意,并说明理由。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方可进行试生产。

  【例题】

  不需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其环保验收(  )

  A.应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B.由下一级环保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现场检查

  C.环保部门应自收到环保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D.直接由环保部门自行审批决定

  答案:AC

  解析:B适用于需要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审批应由项目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不是独立审批。

  二、环保验收的分期和延期

  1、分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21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注意:分期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与一般验收的要求相同。

  2、延期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10条

  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例题】

  1、对环保设施的分期验收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竣工均应分期验收

  B.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C.分期投产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D.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项目环保设施应当进行分期验收

  答案:D

  解析:注意分期验收的条件是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和分期投产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2、对环保设施的延期验收说法正确的是:

  A.建设项目均可申请延期验收

  B.适用于试生产的3个月内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

  C.延期验收不需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

  D.非核设施环保设施延期验收的最长期限为1年

  答案:BD

  解析:掌握延期验收的适用对象,并且延期试生产的期限应是其延期验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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