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掌握须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能向海域排放污水或废水的规定
第34条 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方能排入海域。
(可以达标排放)
第35条 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能力较差的海域排放。
(没有排放标准要求但有排放海域要求)
第36条 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国家海洋环境质量标准,避免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
(没有排放标准和海域要求,但是有保护邻近渔业水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例题】下列哪些废物不得向海洋排放( )
A.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
B.热废水
C.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D.含重金属的废水
答案:C
解析:掌握禁止排放、限制排放的不同类别
七、熟悉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的有关规定。
第42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项目建设或者其他活动。
第43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注意:本条是海岸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区别于一般建设项目的是:
(1)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没有报告表。
(2)环评报告书要经海洋行政部门提审核意见,之后报环保部门审批;而一般建设项目则是报环保部门审批,有行业主管的才经过预审。
(3)环保部门审批前,还要征求海事、渔政和军队环保部门的意见,一般项目没有这些要求。
第44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注意:此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和环保验收制度。
第45条 禁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注意:不是禁止新建化工项目,而是禁止那些“不具备”治理措施(不是设施)的严重污染项目。可见立法之宽。
第46条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