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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评标委员会

2013-7-4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的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专家的选取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在这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2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招标投标法》第3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对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其第51条规定: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宇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工响应招标文件噩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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