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合理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根据《招标投标法》应该符合两个条件:既要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也要符合相应的规模标准。如果不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就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也可以招标,但是就不受《招标投标法》第24条的“不得少于20日”的限制了,而仅仅满足“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就可以了。
4.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工作。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投标人不得对其补充、修改、撤回;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补充、修改、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五、标底
根据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但是,在我国工程建设领域,标底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始终得到较为普遍的应用。对于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标底通常是评标的一个关键指标。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招标投标法》特别规定:“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为了规范标底的编制,确保标底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期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者报审标底,也不得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惟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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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301053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5条的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施工组织设计;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