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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招标文件

2013-7-4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二)招标文件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了施工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主要条款;

  (4)投标文件格式;

  (5)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6)技术条款;

  (7)设计图纸;.

  (8)评标标准和方法;

  (9)投标辅助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则规定货物招标文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投标邀清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标准和方法;

  (6)合同主要条款。

  (三)对招标文件的强制性要求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的内容要体现公平

  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此外,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3条规定,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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