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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辅导资料: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013-7-9  来自于:课评集

  中级经济基础辅导: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权与物权法的概念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法

  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

  2、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

  3、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取得和行使物权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原则

  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登记地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3、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

  注: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4、生效时间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注: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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