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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解除权的行使

2013-7-2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解除权的行使

  法定解除和行使约定解除权得解除并不是依法自动解除。

  1.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合同法》笫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解除权行使的方式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IZ302062

  IZ302062熟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有如下几类:

  一、 因履行而终止

  二、 因解除而终止

  三、 因抵消而终止

  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法定的债务抵消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双方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并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债务

  四、合同因提存而终止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应采取适当措施保管提存标的物,有权收取提存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104条,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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