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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撤销权

2013-7-26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的行为将会危害自身的债权实现时,可以行使法定的撤销权,以保障合同中约定的合法权益。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撤销权的构成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及其他相关条款来看,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具备一定条件,而且还要区分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导致该条件的不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条件如下: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可能导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行为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I)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享有对第三工人的到期债权.但是,债务人免除了该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债务。

  (2)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这主要指,债务人将其财赠与他人。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底价转让财产。诸如, 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价值10万元的财产等。此等行为多是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表现。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的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合同法第74条明确规定了第三人在主观上应为恶意,即“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因此,即使债务人恶意处分自已财产且侵害债权人利益,但是,如果第三人在与债务人交易时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情的,就应保护这种交易,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应支持。

  三、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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