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时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同时《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趟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由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权有效。”这个条款中的代理就是表见代理,参见1Z301033.
(三)越权订立的合同
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素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超越权限。如果明知其超越权限还依然与之签订合同.合同就是无效的;如果不知道其越权而与之签订合同,则合同就是有效的。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1.效力待定的原因
有处分权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是有效的行为,但是没有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已经侵犯了有处分权人的财产权了,就不能视为当然有效的行为。但是,在一定条件下,这种行为也可以转化为有效的行为。所以,无处分权人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而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2.此类合同是否有效的决定因索
《合同法》笫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三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
合同。
(二)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三)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