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单价合同的运用清单开列
应保证工程量调整具有最大化的自由度
单价合同的清单特性既然是以价格的包干来实现合同价格控制而以工程量的随动性来良好匹配合同价格,从而要求单价保有自己的独立性,那同样的,对工程量按实调整的自由度提出要求就是必然的。工程量调整自由度,与单价独立性原则是一对相生相伴的原则。
我把工程量调整的自由度原则单独开列而没有与清单项独立性原则并论,主要是因为合同对工程量调整的自由度本身有着很高的要求。按FIDIC合同第15.5款的规定:“雇主有权在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这反映在工程量清单上,就是通知之日后的所有工程量都要按零计,这显然地要求清单工程量的调整有极大的自由度。此外,通常在单价合同中,雇主都会要求对“拉项”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具体表现在FIDIC合同雇主变更权的相关规定中,承包商不但要无条件执行这种变更,还要配合雇主来完成相关变更的施工可行性分析。由于这些合同要求的存在,对工程量清单中量变化的自由度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可以这样说,在《计量规则》下,项的独立性原则要高于工程量调整自由度原则,因为项保证其独立性,就基本可以满足量自由调整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量自由调整原则要高于项的独立性原则,项的实际拆分与确定,往往都是需要考虑苛刻的量调整自由度的前提下,被确定下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