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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2013-7-20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贡仕

  1.科学设计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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