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县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当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三、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安装与拆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则分别规定了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和整体提升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7条还规定,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二)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于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