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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保证方式

2013-7-2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约定,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由保证人代为消偿债务的保证方式。

  《担保法》第l 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愠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方式。

  (五)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含义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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