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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资料:质押

2013-7-27  来自于:课评集

  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笫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质押担保的当事人包括:质权人、出质人、债务人。其中,质权人就是债权人.出质人包括笫三人或债务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叫质物。

  (一)质押合同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质押担保的分类

  按质物的不同,质押担保可以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质权人的义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2.权利抵押

  (1)权利质押合同的生效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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