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定可以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也适用留置的法律规定。
1.留置担保的范围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定金
定金是以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Z302090~1Z302091
1Z302090建设工程合同
lZ302091掌握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
一、施工合同订立的特殊性
(一)施工项目的招标投标
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两个基本程序,施工合同的订立向然也要经过这两个程序。
它是通过招标与投标走过这两个程序的。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
2.投标文件是要约
3.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涉及施工合同订立的争议的解决
(一)无效合同引发的争议
1.无效合同的主要类型
《解释》第1条规定:“建没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应根据合同法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