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及相关知识辅导: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中,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4)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专指国家工作人员。
所谓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刑罚
《刑法》第386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