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复习资料 > 辅导资料 > 经济师 > 初级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 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城镇土地税

经济师初级财政税收辅导资料:城镇土地税

2013-6-26  来自于:课评集

  初级财政税收辅导:城镇土地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税率。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每年1.5~30元;

  2.中等城市每年1.2~24元;

  3.小城市每年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年0.6~12元。

  经过批准,落后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发达地区的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1  [下一页]